人力資源管理專欄刊載資料(24)

大陸女人半邊天 勞動權益知多少
作者:丁志達

  前言

據報載,廣東從化一家港資鑽石加工廠,因現場丟失了4顆價值約498元的鑽石,要求103名工人(其中有80多名女工)脫光衣服接受搜查。負責檢查的主管翻遍她們脫下的外衣和內衣搜查,一無所獲,有些年紀較小的女孩當場嚇哭了。這些工人仍向外投訴,經當地政府召集協調會,終於達成處理的意見,廠方向工人進行了賠禮道歉,且不因工人向外投訴而打擊報復,並調走當天的生產線主管,每名工人賠償一千元人民幣,其中97名工人對這一處理表示滿意,在協定上簽名認可,並當場拿到賠償金。但湖北籍的女工王某等六名仍抗議,認為她們的『人格』和『精神』受到極大的傷害,不肯妥協,認爲賠償太少,拒絕簽名。

這起港資對大陸女職工「侵權」的行為,只是在大陸的外資企業發生對大陸女職工的人身侵權的「冰山一角」,值得台商在大陸管理「女性職工」的借鏡。

 

女人半邊天 勞動意識抬頭

大陸計劃生育工作的核心內容是提倡晚婚(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爲晚婚)、晚育(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爲晚育)、少生、優生四大方向。除特殊情況經批准者外,一對夫婦只能生育一個孩子,這也就是所謂的一胎化政策,打破中國傳統觀念的「多子多孫」的「舊思想」。為了落實政策,毛澤東提出一句響亮的口號:「女人半邊天」,正說明了大陸男女平權的觀念。1992年大陸施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在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權益、財産權益、人身權利與婚姻家庭權益做出全面、具體的規定。它的頒布與實施,成為大陸婦女解放史上的一個里程碑,比台灣地區在2002年立法通過施行的《兩性工作平等法》約早10年。所以到大陸經商,聘僱大陸女職工、管理大陸女職工,對大陸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措施的相關規定文件(附表),一定要清楚瞭解,才不會「不知法而犯法」。

聘用大陸女職工,有關婦女勞動保護規定,可分為「工作權保障」、「工作地點的限制」、「四期保護」、「人身自由保護」、「地方法規的特別規定」及「被侵權的保護」六大主軸來闡述。

 

一、工作權保障

根據大陸中央發佈的《憲法》、《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對婦女的工作保障權,分別做出如下的規定:

  •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岐視婦女。

  • 禁止招收未滿十六周歲的女工。

  •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 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産假、哺乳等爲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不得裁減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內的人員的規定。

二、工作地點的限制

大陸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有:

(1)礦山井下作業;

(2)森林業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

(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4)建築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工作;

(5)連續負重(指每小時重次數在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礦山井下作業,是指常年在礦山井下從事各種勞動,但不包括「臨時性工作」,如醫務人員下礦井進行治療和搶救等。

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是指國家標準《體力勞動強度分級》中規定的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是指每天8小時工作日中,人體平均熱量消耗為1,746大卡以上,淨勞動時間為350分鐘,相當於重強度勞動。

三、四期保護

除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工作範圍外,婦女在經期、孕期、産期、哺乳期(俗稱「四期」)也受到特殊保護。

1.經期特殊保護

月經是婦女正常的生理現象,如不注意衛生保健,可能引發婦科疾病。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2.孕期特殊保護

為保障孕育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規定了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企業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輕減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夜班勞動是指在當日二十二點至次日六點時間從事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産前檢查,應當算做勞動時間,不能按病假、事假、曠職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Ⅲ級以上的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勞動的,應責令改正,並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3.產期特殊保護

產期的保護關係到婦女產後身體的恢復和嬰兒的成長、發育。女職工産假爲90天,其中産前休假15天。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任何單位不得在婦女產假期間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産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
至30天的産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産時,給予42天産假。産假期間,工資照發。

用人單位違反職工保護規定,女職工産假低於90天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4.哺乳期特殊保護

哺乳期指女職工生產後對不滿一週歲的嬰兒進行哺乳的期間。凡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企業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做勞動時間。

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托兒所、幼稚園等設施,並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企業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人身自由保護

人身自由指婦女的人身不受侵犯,有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由行為,並因生理上的特殊性受法律特別保護。《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非法搜查婦女身體,不僅侵犯了婦女的人身自由權,而且侵害了婦女的人格尊嚴、使婦女人格、名譽,遭受精神上、情感上、心靈上的傷害,因此受到了法律的保護。所以,同法也規定:「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

五、地方法規的特別規定

由於大陸的立法,容許地方另訂法規,它不同與台灣地區實施的一條鞭法(地方不可立法)。例如《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産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産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産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附表二)。所以,台商到大陸投資經商,不只應該瞭解中央的法規,許多地方上的規定常常具有補充的效力,不容忽視。

、被侵權的保護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對違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彼亦人子也,可善視之

傳統產業的台商到大陸投資的利基之一,是利用大陸人工便宜來取得商場上的競爭優勢。工資低廉,指的就是聘僱一些年紀輕,高、初中程度,從內地(四川、湖南、湖北)貧困地區來到「舉目無親」的沿海城鎮工作的「打工妹」。晉朝陶淵明曾送一個僕人給他兒子使喚,附一封信叮嚀說:「彼亦人子也,可善視之。」,這種愛,不僅有普遍性,也有積極性,它值得闡揚,更應該實踐,尤其台商對待大陸「女職工」更應有如此的心胸與肚量。

 

附表一:大陸女職工勞動保護相關文件

類別

施行日期

憲法

1999年3月15日起施行

勞動法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婦女權益保障法

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

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1990年1月18日起施行

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

1993年11月26日起施行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問題請示的答覆

1990718勞動部的覆函

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

1989120起施行

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

198894起施行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二:廣東省企業職工產假給假一覽表

類別

天數

產假

90天(其中産前休假十五天)

難產(如剖腹産、Ⅲ度會陰破裂者)

90天+30天

流産(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産的)

15∼30天(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

流産(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産的)

42天

多胞胎生育的

90天+15天〈每多生育一個嬰兒〉

實行晚育〈24周歲後生育第一胎〉者

90天+15天

領取《獨身子女優待證》

90天+35天

男方看護假(産假期間)

10天

資料來源: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

     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卹待遇暫行規定

     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

﹝作者丁志達先生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學驗俱豐,是我國知名的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專家,現任本中心首席顧問,定期為本中心開設人力資源管理系列課程,並主編本中心網站新闢之〝人力資源管理專欄〞,效果顯著,深受推崇。 著有《大陸勞動人事管理手冊》、 《人力資源管理》、《裁員風暴》、《績效管理》並審訂《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手冊》等書,享譽兩岸企業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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