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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員工分紅入股制度,起源於一八四二年法國的福查奈斯油漆公司,由於此項制度對促進勞資關係有極大的幫助,在一八八七年傳入美國普洛脫•甘貝爾(Pro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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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ber)公司之後,隨後即為企業界所採用。民國34年,國民政府通過「勞工政策綱領」,在第13條宣示:「獎勵工人入股,並倡導勞工分紅制。」指明了我國分紅入股政策。民國三十五年,台北市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實施「工者有其股」制度,鼓勵員工認購公司股份,並以贈股或無息貸款方式,使員工成為股東,此為我國第一家實施員工入股制度的企業。
員工分紅入股的基本理念,是認為一個企業組織中,股東、管理者與員工三者,具有同等重要之地位,每一位夥伴對於企業的發展,都具有關鍵性的作用,最好能讓員工成為合夥人,增加員工對公司的向心力,協助員工財產形成,並使員工合理分享企業的經營成果,以消除或緩減勞資對立的功能,使勞工由「無產階級」變成「資產階級」,共同為企業的發展而努力。
分紅入股的內涵
所謂分紅入股,係指「員工分紅」、「員工入股」及「員工分紅入股」三項制度的簡稱。
(1)員工分紅制度
分紅即是利潤分享,也就是分配紅利之簡稱,多以現金紅利為主。它係指事業單位於會計年度結算後,將其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可分配盈餘的一部分紅利,分配給參與貢獻的全體員工。紅利分配給股東,稱為配息。多賺多分,少賺分少,不賺不分。員工想要分紅增加,便要努力工作使企業賺錢。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第29條);公司法也規定:「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第235條),由此可知,企業實施分紅制度係採強制性規定。
(2)員工入股制度
入股又稱為員工持股,也就是讓員工成為企業或公司的股東。它係指企業協助所屬員工獲取本企業發行之部份股權而成為股東,惟入股與否,聽任員工之意願。
依照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額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第267條),公司對員工依上述規定所承購的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其限制期間最長不超過三年。因此,當員工離職時,就常會出現規定要把股票賣回給公司的現象。事實上,依公司法規定,除了特別股之收回、或因公司營業政策重大變更,致少數股東請求收回股份,以及公司因合併所產生的股份收買等,公司是不得將股份收回、收買的。一般所謂把股票賣回給公司,多安排由公司的職工福利委員會,或特定人買進該部份股票。
員工入股方式可由企業依各式獎勵方案讓員工在公司內服務一定期間之後,使其持有公司股票,以為激勵員工參與推動公司預期之目標,對於穩定員工的向心力與勞資和諧,具有相當之助益。
有些企業不願在發行新股時,保留部份股數由員工承購時,一般的作法是在員工報到時,要求員工填寫一份放棄公司法第267條承購新股發行時之認購拋棄權。
(3)員工分紅入股制度
員工分紅入股制度((Profit Sharing and Stock
Ownership),係指員工既分紅又入股的混合制,亦即企業對於每年年度終了結算,分發紅利時,將一部份紅利以現金分配員工外,並得將一部份之紅利改發企業的股票,使員工既享有企業盈餘所發之紅利,亦可獲得企業的股票。這是分紅又入股雙軌並行的制度。若為無償配給則稱為「配股」,若為以股票面值或部分比率之股票市價認購,則為「入股」。因此,員工除可以獲得企業股權外,其企業之盈餘紅利又可兼得盈餘轉增資無償配股以股票面值課稅與無交易稅及其它稅賦的益處。以台灣目前現況而言,高科技產業多以「配股」為主。
依公司法規定:「以紅利轉作資本時,依章程員工應分配之紅利,得發給新股或以現金支付之。」(第240條)
分紅入股的規劃
企業分紅入股的規劃,一般考慮用下列的方式,來分配分紅入股的標準:
1.職務的輕重(職級的高低)
2.服務的年資
3.績效的表現
4.薪資的多寡
5.其他客觀的標準
以某一科技公司為例,員工只要工作期間滿半年,公司就會發放股票,但發放的張數不一,基層員工可能只有拿到半張股票,通常公司會在七、八月間通知員工發放股票事宜,股票則在一至二個月內撥入員工的戶頭,只要股票入了個人戶頭,就可以「掛出」。
員工認股選擇權
前奇異公司總裁傑克•威爾許接受訪問時曾說過:「我們(奇異)大約有85,000名專業員工,每年有10,000到12,000人會得到獎勵,入選的員工經常變動。到目前爲止,大約有29,000人獲得認股選擇權,占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員工認股選擇權(Stock
options)是員工入股制度的一種,它通常指公司在指定期間,給於員工在一定期間內購買特定數量公司股票之權利。認購股價通常比照當時的市價或稍低於市價,此亦即員工的行使價格。員工通常在取得日後即可行使認股選擇權而逐步擁有公司的股票。例如甲公司授與某員工在工作一年後有購買五萬股的權利,分五年行使,則此員工自第一年起每滿一年,就有購買一萬股的權利,但若可行使認股選擇權購買時,股價欠佳,則員工可保留該年購入之權利,等到未來股價上揚時再以原指定價購入,再行賣出。(註一)
員工分紅和員工選擇權那一種方式比較好?要看公司吸引人才的策略在那裡。
如果員工拿了股票很快就走人,公司就會選擇不發員工分紅入股。如果員工無法拿到股票可能很快走人,此時可能就要選擇員工分紅入股。景氣低迷的時候,使用股票選擇權比較有意義,因為股價低,有上漲空間;景氣好的時候,股價高,分紅入股比較好。
全球軟體業龍頭微軟公司決定停止發放員工股票選擇權,2003年9月起改以限定股票酬庸員工,並打算提列已發行的股票選擇權費用和未來分配的限定股票費用。德利公司首席策略師賈尼克說:「由於微軟具指標的作用,我們可以預期會有其他科技公司仿傚。」,台灣企業靜觀其變。(註二)
結論
對高科技公司而言,員工股票分紅已經被視為留住人才的最重要工具之一。目
前國內並沒有特別規定,公司要如何分配員工認股權,因此發行計畫是否具備公平性,或者是只限於少數高階主管,應該由公司就個案目的去考量。證期會官員認為,公司上市上櫃掛牌交易後,不宜發放太高比率的員工分紅入股,而應該選擇多發放員工認股權,兩種方式綁在一起,不但對公司每股純益衝擊有限,也可藉此激勵員工打拼,享受獲利成果。(註三)
實施分紅入股與員工認股權制度,使員工分享企業經營的成果,是幫助員工財產形成的具體作為之一,藉股權或盈餘的分配,來提高員工對企業的向心力與認同感,降低員工流動率,鼓勵員工長期儲蓄,做好理財規劃,專心工作,進而提昇企業生產力與營運績效,落實工者有其股,和諧勞資關係,亦是達成勞資合作的有效途徑之一。
﹝作者丁志達先生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學驗俱豐,是我國知名的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專家,現任本中心首席顧問,定期為本中心開設人力資源管理系列課程,並主編本中心網站新闢之〝人力資源管理專欄〞,效果顯著,深受推崇。
著有《大陸勞動人事管理手冊》、
《人力資源管理》、《裁員風暴》、《績效管理》並審訂《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手冊》等書,享譽兩岸企業界。﹞
註釋
註一: <員工認股選擇權之介紹>(2002.04),陳怡君 文,《萬國法律雜誌》2002年4月份。(back)
註二:<微軟停發員工股票選擇權>(2003.07.10)官如玉 編譯,《聯合報》財經C1。(back)
註三:<員工分紅入股漸褪流行 認股權升溫>(2003.04.14),《經濟日報》(back)
附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入股辦法
一、依據:
本辦法根據工作規則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訂定。
二、資格:
公司員工於本關係企業繼續服務滿二年以上,且薪級達五十級以上者,或服務年資滿七年者,得取得本公司之股份。
三、入股來源:
公司於每次現金增資時,依法提撥員工認股股份,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先行墊資,取得股權,保留給符合持股資格之員工。
四、入股方式:
符合規定資格的員工得無息向職工福利委員會由保留之股份中貸得本公司股份。
五、認股數的決定:
員工認股權由董事會訂定之。
六、分配基礎:
股份計算係以各員工取得股份當年一月一日之年資、薪級為準。除由於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分配之股份,或依照認股比例於現金增資時增加之股份外,既經配發之股份,非經董事會之特准,不做調整。
七、入股日期:
每年股份之配算或轉讓手續,除離職人員外,一律以七月一日為手續變更之日期。
八、股東權益:
持有之股份其每年分配之股息、紅利、及由於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所取得之股份,或現金增資時之認股權,均歸持股人所有。
九、股價的計算:
本公司所有股份價值,均依據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之資產負債表,扣除應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已分配盈餘之資產淨值為計算基準。
十、取得股份的其他方式:
持股人遇有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發行股份時,得擇下列方式之一而取得之:
(1)按配股比例取得增資股份。
(2).將該得股份按淨值核算現金,轉讓給職工福利委員會。
十一、行使股東權益的限制:
股東權益之行使,以權益行使基準日持有股份之股東為準,其於該基準日以前已喪失股東權,或於該基準日未持有股份者,均不得享有股東權益。
十二、調職人員的處理:
持股員工奉調關係企業服務時,其股份之處分辦法另訂之。
十三、特定人員的入股:
經董事會特准人員持有股份之計算及股東權益另訂之。
十四、關係企業員工的入股:
關係企業之其他公司員工持有本公司股份之計算標準另訂之。
十五、承辦機構:
股務之管理與執行,暫由總經理室主辦,管理部協辦。
十六、入股辦法的修訂:
本辦法經經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議通過,呈奉董事會核定後公佈施行之,其修改或廢止時亦同。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度推行分紅入股制度宣導會資料第8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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