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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到大陸投資經營事業,就是要利用大陸地區的「人力資源」來創造企業的利潤。要管「當地人」,就要設計一套「合法」、「合理」、「合情」的人事管理規章、制度,來規範當地雇用職工的紀律。因此,瞭解、熟悉當地政府所規定的勞動法規,才不會制訂出一些「水土不服」的辦法而觸法。
根據中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外資司統計累計,截至2002年9月底止,台資企業在大陸投資總數為54,884個,協議金額為612億美元,實際金額為322億美元,
居外人投資第4位,次於香港、美國及日本。
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即通常所稱的法律淵源。由於制定和頒布的機關不同,
它們分別被賦予不同的名稱,不同的法律地位,不同的法律效力。大陸地區勞動法規因「政出多門」,因而,台商到大陸投資必須清楚大陸地區的勞動法規的立法淵源,才不致於「不知法而犯法」。
1.憲法
憲法在勞動法的所有法律表現形式中,
居於最高地位,是國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基本法、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都不得與其相抵觸,在憲法中有關的勞動問題的規定,
構成全部勞動法律規範的立法基礎。
憲法規定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根本問題,不僅反映了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和基本原則,而且確立了各項法律的基本原則,最基本的規范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還包括國家機構的組織和行為方面的法律,民族區域自治方面的法律,特別行政區方面的基本法律,保障和規范公民政治權利方面的法律,以及有關國家領域、國家主權、國家象徵、國籍等方面的法律。
憲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憲法的制定,有特定的形式,首先要成立憲法起草委員會, 專門負責起草憲法草案,
然後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最後由大會主席團公布。憲法的修改權, 亦僅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共的憲法,
在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8年及1993年做過二次的修改。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有關勞動法的基本法
憲法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制定和修改刑法、民事、國家機構的與其他的基本法律。通常以“法”字命名, 前冠“中華人民共和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制定和修改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正,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以及撤消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巿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決議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立法精神,係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巿場經濟的需要,推動勞動制度的改革,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確立、維護和發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隱定和諧的勞動關係,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自1979年1月開始起草,
歷經15年反覆易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在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共分13章107條,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3.國務院制定的勞動行政法規
國務院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它有權根據憲法、法律發布行政法規, 包括條例、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 是現行勞動法規最主要的形式。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為國務院制定,做為調整勞動關係的重要規範。
4.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勞動規章
國務院所屬各部、委、行、署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決定、命令, 有權在職掌範圍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其中有關勞動關係的規章,
也構成勞動法的法律淵源。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工人考核條例》、《勞動監察規定》均由勞動部(現以易名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則由國家統計局發布。(表二)
5.地方性勞動法規
憲法規定,省、直轄巿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勞動法律規範中不少內容是由地方性法規來表現的。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對全國有效,
地方性法規的法律只在該地方境內有效。例如《浙江省勞動保護條例》是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 其法律效力只在浙江省境內有效。
6.經濟特區制定勞動法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決議深圳經濟特區及廈門經濟特區擁有省級的立法權。例如《深圳經濟特區最低工資條例》由深圳巿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1994年11月2日公布;《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業實施辦法》由深圳巿人民政府在2002年8月9日發布。
7.國際勞動公約與建議書
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勞動公約和建議書,屬於國際勞動法的範疇,其中經會員國批准的公約和建議書具有法律的效力,也就成為勞動法的組成部分。
1984年5月30日中共承認「舊中國政府」批准的14種國際勞動公約,例如《制定最低工資確定辦法公約》、《工業企業中實行每周休息公約》、《確定准許使用兒童於工業的最低年齡公約》等,以及「新中國政府」成立後陸續批准的8個國際勞動公約,例如1987年10月批准的《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都納入制定勞動法的範圍。
8.工會組織的規範性文件
工會本身不具有立法權, 但工會有權積極參與立法活動, 在國家立法機關授權或法律賦予其權力的情況下,
才能在特定權限之內制定某些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而且一般僅限在工會系統內生效。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暫行條例》、《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作條例》、《基層﹝車間﹞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等三個勞動保護
條例, 即由全國總工會書記通過經國務院國家安全生產委員會批准在全國範圍實施。
守法守紀 永保安康
2002年1月,海峽兩岸同時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成為會員國,但是由於兩岸迄今尚未簽署保障雙方人民相互貿易往來的任何協定,兩岸人民任何商務糾紛,現階段都是要透過民間商務團體或財團法人的組織來解決糾紛。因此,台商到大陸投資要比其他國家到大陸做生意多了一份「不確定」感,在這種「夾縫」中經營大陸事業,就要格外謹慎,不想「惹禍上身」,唯有「守法」、「守紀」,「懂法」不「避法」,以「趨吉避凶」。
附註:
有關大陸勞動法規資料,請參閱本專欄刊載之〝大陸地區勞動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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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志達先生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學驗俱豐,是我國知名的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專家,現任本中心首席顧問,定期為本中心開設人力資源管理系列課程,並主編本中心網站新闢之〝人力資源管理專欄〞,效果顯著,深受推崇。
著有《大陸勞動人事管理手冊》、
《人力資源管理》、《裁員風暴》、《績效管理》並審訂《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手冊》等書,享譽兩岸企業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