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管理專欄刊載資料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參考手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台勞動一字第○九二○○一一○三四號函

 

一、為鼓勵國民就業,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特編印本手冊,提供事業單位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時之參考。

二、事業單位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除依照其應適用之勞工法令外,並參照本手冊辦理。

三、定義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謂其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企業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四、僱用
(一)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時,勞雇雙方權利與義務之勞動契約,以書面
    訂定為宜。
(二) 原為全時工作之勞工,雇主於調整其職務成為部分時間工作之勞工
    時,應明確告知勞工其權益上之差異,並徵求該勞工之書面同意。

五、勞動基準
(一)工資
 1、工資(含假日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計
   算之基本工資。
 2、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時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
   部分之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超過該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應
   依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二)例假、休假、請假及產假
 1、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2、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休假日期。
 3、特別休假日數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日期及休假之
   每日時數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4、婚、喪、事、病假日數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每日時數由勞雇
   雙方議定之。
 5、產假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三) 資遣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勞工接到資遣預告
    後,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
    作時間,請假日期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四) 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之給付標準計給。
(五)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依勞
    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
(六) 凡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並經常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事業單
    位,訂立工作規則時,應於其中訂定適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條款。
 

六、職工福利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福利,除依規定於個人薪津內有扣繳職工福利金之義務外,並享有公平合理福利待遇之權利。

七、勞工保險
(一)凡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事業單位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如經雇主輪
   派定時到工時,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由雇主辦理加保。
(二)受僱於僱用勞工未滿五人之事業單位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如經雇主輪
   派定時到工時,得自願加保,惟該單位如已為所屬勞工申報加保者,其
   僱用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亦應辦理加保。
(三)部分時間工作勞保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其勞保投保薪
   資得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有關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及童工
   適用之投保薪資等級申報。

八、安全衛生
(一)事業單位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其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應與全
   時工作之勞工相同。
(二)事業單位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事前考慮體能健康予以適當分配其
   工作,並針對工作特性辦理工作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及預防災變教育訓
   練。

九、勞雇雙方對本手冊內容,如有疑義,可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主管部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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