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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七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七十三台內勞字第二六六七五○號令發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十月九日台九十勞動一字第四八九六七號函修正
一、為便於主管機關處理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規定之工作規則核備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主管機關審核工作規則時一般注意事項如下:
(一)工作規則文字應淺顯確定。名詞應與本法一致。
(二)依勞動條件明示原則,其內容宜照本法第七十條力求完整,確無必要者得免列。
(三)本於勞資協調合作之基本精神。
三、工作規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應徵得勞方同意、先行報備或核准之事項,事業單位應檢附相關文件送核,或應先依規定辦理完成,始得列入工作規則內容,其餘部分事業單位亦得會商勞方檢附相關文件送核。
四、勞工如對工作規則內容提出異議,主管機關應列為審核參考,審慎處理。
五、工作規則內容有違法不當或不足者,主管機關得通知事業單位刪除、修訂或增訂之。
六、公營事業機構工作規則依本法第八十四條有關規定訂定之部分,應注意其適用對象及法令依據。
七、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其工作規則審核準用本要點。
八、主管機關應就當時法令規定及實際情形,本於職權對事業單位報請核備之工作規則,參據附表審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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